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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部)资料室建设及管理规定

时间:2022-09-13 浏览量:1167

为加强学校院(部)图书资料室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实现资源共享,特制定本规定。

一、图书资料室须知

1. 院校资料室为院图书馆的外延机构,应接受图书馆的统一安排和管理。

2. 院(部)资料室只限本系教师及学生学习、备课、查资料之用,非本学院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图书资料室。

3. 讲文明,讲卫生,自觉遵守资料室各项规章制度,保持资料室整洁、安静。资料室为重点防火单位,严禁吸烟,不得使用违章电器,不得使用明火。

4. 爱护书籍,不得污损、涂写、裁剪图书资料及期刊,违者按本资料室有关制度处理。

5. 资料、刊物均实行开架借阅,阅毕请放回原处,报刊资料不得外借。

二、图书资料采购及收藏制度

1. 院(部)资料室需指定专人管理,拟采图书目录须由学院负责人予以审定,然后交图书馆审核并由图书馆予以采编。

2. 根据本院(部)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采集学科建设所需的专业文献资料;订购和收藏与之有关的核心期刊和本校的出版物,确保文献资料的专业性、连续性和系统性。

3. 专业类书籍由管理教师协助图书馆采编人员共同购买,少量图书经图书馆负责人批准后,可委托有关老师购买,但购书地点必须是学院纸质图书采购合同规定的图书供应商处。

4. 新书购入后必须及时送交图书馆验收、编目、登记、入库,并办理相关借出手续,同时应办理相关财务报销手续。

三、借阅事项

1. 院(部)资料室建立时的首次借阅由院系管理教师统一办理,在现有馆藏图书中根据本院课程教学需要挑选,由图书馆登记造册统一借出。

2. 借出的图书,院(部)资料室管理教师需保护好图书不受破坏、污损和遗失。

3. 订购的各类期刊由院(部)资料室管理教师登记,过刊年终图书馆须收回统一装订。

四、图书遗失赔偿细则

院系图书资料室的书、刊资料等系学院财产,学院全体师生员工均应自觉爱护,以延长其使用寿命,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1. 书刊有污损或遗失,应由借书人负责赔偿。

2. 凡确系丢失书刊,可购相同版本图书偿还或按下列规定赔偿。

1) 当年新购各类图书按原价赔偿;

2) 对教学、科研使用价值较高,或借阅量较大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3) 系列图书丢失其中一册,按全套书价的2倍赔偿;

4) 丢失外文原版书按原书价的3倍赔偿。

3. 凡不爱护图书,对所借书刊有以下情况者,均按本资料室规定分别进行教育,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污损图书一律收回)。

1) 图书封皮有污损、有乱写乱画或撕页者,处以每页2元的罚款

2) 书内有撕页或剪裁者,按丢失图书处理(原书留室);

3) 全书污损严重,不能继续借阅流通者,按丢失图书处理。

4. 凡涉及赔偿、罚款,均由院(部)图书资料室负责人处理后交图书馆。

五、管理规定解释

院(部)图书资料室管理规定由学院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