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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车辆管理制度

  作者:保卫处 发表时间:2022-05-03   点击:[5454 ]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和车辆交通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陕西省和西安市有关交通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学院校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各级政府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规定,违者由学院保卫处按本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  学校教学、行政办公区、学生公寓等为交通管制区,实施封闭管理,除特种车辆(军警、公安、消防、救护、抢险、邮电等,以下同)外,未经许可的外来机动车辆不得入内。
   
第四条  校内各大门000时至600时全部关闭,在封闭的时间特种车辆及特殊情况车辆一律从指定的大门进出。
   
第五条  禁止经营性载客摩托车及三轮车进入校园。
   
第六条  除特种车辆执行紧急公务需要外,所有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时速限制在20公里及以下,禁止鸣喇叭。
   
第七条  各单位不得雇请拖拉机和八吨以上(含八吨)的载重汽车进校,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八条  校内外各种车辆运载大件物品离校,凭各单位签发的《放行单》经门卫检查后放行,《放行单》由保卫处统一印制。
   
第九条  特种车辆直接放行,来校公务的外单位机动车辆,有关部门事先通知保卫处,可直接进入校园,其它无《通行证》的车辆经门卫值勤人员允许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条  驻校基建、维修工程队及长期进出学院的外单位机动车辆,经保卫处同意,可按年度办理校园《通行证》。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车辆,包括学院教职工或家属、学生、私人的机动车辆凭《行驶证》到保卫处办理校园《通行证》通行。
   
第十二条  在外工作的教职工家属所在单位的机动车辆,需进出校园或在校园内停车过夜的,由其单位开具证明,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通行证》。
   
第十三条  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服从保卫处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按校内交通标志行驶,不准在禁行的时间及路段行车,无消声装置的摩托车禁止在校园行驶。
   
第十四条  禁止在校内的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辆或试车,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禁止无证驾驶或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禁止无牌、无证或过期未检审的机动车辆在校园行驶。       

第十五条  禁止超载、超高、超宽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六条  不准骑自行车成群结队在校园道路上嬉戏、取闹或横占道路并排行车,严禁撒把行车及无闸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七条  所有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必须服从管理,限速行驶,严禁乱停乱放,所有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八条  禁止外来机动车辆在校内过夜,特殊情况需停放过夜的,应经保卫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一切后果由车主自己承担。

第十九条  自行车应按指定地点停放且放置有序,不得乱停乱放及占用校内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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