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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课部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9-07-04    浏览量:1202

兼职教师是我部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兼职教师的管理,组建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和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对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明确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聘用程序、管理要求及教学工作规范,公共课部特制定本办法。

一、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协作意识,爱岗敬业,教书育人,能服从公共课部的教学管理,遵守学校教师的管理规定。

2.具有相关学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其他相应职称的教师。

  3.具有所承担本课程教学任务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业务基础扎实、教学效果好。

4.身体健康。

5.    经公共课部试讲获得通过者。

二、兼职教师职责

1.兼职教师对其所承担教学的课程,应在开课前两周内根据校历、教学进程表和课程表的安排,填写学期授课计划,经教研室主任审查,部主任批准。

2.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撰写好教案。教案内容应包括每次上课的时间、授课主要内容、重点难点、教学过程安排情况及作业布置等。

3.着装整洁、大方,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提前5分钟进入教学场所,中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及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

4.加强平时成绩过程考核,做好考勤、课堂表现、课堂笔记,平时作业、课堂测验等考核,具体办法按照《公共课部平时成绩过程考核办法》实施。

5. 课下多与学生交流,及时掌握学习情况,并及时解答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

6.认真指导学生搞好预习、复习,根据需要参加有关课程的命题、阅卷等工作。

7.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代课,应提前向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部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因故不能提前办理手续时,原则上应提前12小时通知所在院(部)领导,事后到教务处登记备案。

8.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试。考试按教学大纲要求出AB两套试卷,每份试卷应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和部主任审批后报送到教学秘书处。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阅卷人)要在三天之内将考试成绩单、试卷和考试效果分析交教研室,由主任审核签字,成绩登陆成绩管理系统载入学籍档案。考核成绩按平时成绩(出勤、上课表现、作业、平时测试)50%和期末考试成绩50%的比例计入。

9.按时上课和下课,做好学生考勤,认真填写《教学日志》。

三、兼职教师的聘任程序

1.各教研室每学期期末根据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及新学期教学任务及教学工作量情况,统筹制定下一学期本教研室兼职教师计划,并由教研室统一填写“兼职教师计划表”一式两份。

  2.各教研室负责制定本部门兼职教师计划及对兼职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兼职教师的“兼职教师审批表”、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公共课部及教研室各一份)一并存档备案。

  3.经兼职教师提出申请,公共课部组织试讲,部主任同意后,教研室主任将《兼职教师审批表》于每学期结束前两周报教学秘书处。教学秘书根据教学计划复核教研室兼职教师计划,并给予兼职教师安排下学期课程。

 4、如需要临时增加或更换兼职教师,必须补填“兼职教师计划表”,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学秘书处备案。

5.各教研室和教学秘书要建立与完善兼职教师人才库。

四、兼职教师的管理

1.一经聘用,兼职教师编入相应教研室,兼职教师应参加教研活动。各教研室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对兼职教师提出授课要求。

2.公共课部每学期初召开一次兼职教师会议,明确新学期教学工作任务。

  3.为帮助兼职教师尽快适应我部的教学要求,所属教研室应积极向兼职教师提供帮助:

1)明确学校以人为本的办学思想;逐步树立办好本科教育的信念;贯彻以育人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强化我校教育特色,突出应用能力培养。

2)介绍任课专业的发展方向、特色、课程建设情况。

3)提供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及其它教学辅助材料。

4)明确公共课部在备课、授课、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命题、实践教学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4.每位兼职教师每学期授课不超过两门,以保证教师有足够的备课与教研活动时间。

  5.兼职教师日常教学工作的考核由公共课部负责,纳入教师考核体系之中,并作为考核的重点。

  6.各教研室应通过全面的综合考评,准确地掌握兼职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和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写出实事求是的鉴定和评语,报公共课部。考评结果要同兼职教师本人见面,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今后选聘教师的参考依据。

  7.兼职教师违约处理

  (1)一旦发现兼职教师有违约行为,教研室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共课部反映。

2)兼职教师发生教学事故,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共课部。

                                  公共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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