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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时间:2021-07-14 作者:张鹏 浏览量:9516

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及休息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把学生公寓办成文明、整洁、温馨的大学生之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修订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学籍的各类学生且办理了正常入住公寓手续的学生。

第三条  凡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必须按时缴纳学费及住宿费,凡故意拖欠者取消住宿资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学校成立公寓管理科,受后勤处的直接领导,做好公寓住宿、楼道卫生、安全、资产、水电、维修、房源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协同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的入住安排、宿舍管理系统的录入和维护工作;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宿舍内卫生、安全等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全面负责宿舍内治安管理、消防设施维护与管理等。协同学生工作处、各二级学院做好宿舍内学生纪律教育与管理。后勤部门职责:全面履行学校委托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职责。负责公寓管理员队伍建设;负责学生公寓公共部位卫生保洁与检查;负责学生公寓范围内公用设施设备的检查与维护;负责学生公寓范围内的秩序维护;负责做好学生公寓安全等检查和反馈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干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公寓管理机构,该机构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和学生联系的纽带,在学生工作处、后勤处、各二级学院(部)和公寓管理科的领导下参与公寓管理活动。

 学生公寓楼各宿舍设舍长一名,各公寓楼设楼长两名(分别由学管和后勤管理人员担任),配合公寓管理科做好本宿舍、本栋楼的文明、卫生、安全等方面工作。

第三章  住宿管理制度

 凡是符合住宿条件且按规定需要住宿的学生,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划定的住宿房源,进行分配。学生管理科负责在“住宿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录入。学生必须在登记录入后到财务处缴费后到公寓管理科办理入住手续。

  学生必须在二级分院或学生处分配好的楼、室、床号住宿,未经允许不准私自调换床位和占用空房及床位。学生因未报道、毕业、休学(已办理退宿)、调整房源、或学院统一宿舍调整时,由管理员清点所用公共财务完好无损,手续齐备,方可办理调换。学生调换宿舍需到学生工作处开具宿舍调整单并到各公寓楼值班室登记入住方可实行动态调整,宿舍内不得留宿非本宿舍成员。入住学生积极配合并服从学生处、各二级学院(部)对宿舍的调整。

 第十  毕业或因故退学、休学时,由学生公寓管理科管理人员清点所用公共财物完好无损,手续齐备,方可办理退宿。

第十  每一个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公寓的各项管理制度,爱护公共设施,室内门窗、桌椅、电器等应妥善使用保管。宿舍内设备如有损坏,及时在后勤维修系统中保修或到各公寓楼值班室进行保修,人为损坏,由责任者照价赔偿,并给予必要的罚款。

第十  严禁随意挪动宿舍内家具设施、设备摆放位置,影响统一布局;严禁学生私自乱动、乱改宿舍内电源线路和总开关。

第十  学生应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秩序,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归宿、起床,晚归必须出示学生证并说明情况,经登记后方可进入。不准爬窗翻墙进入宿舍,更不准无理取闹。严禁在宿舍内打麻将;严禁打架斗殴;严禁在宿舍内喝酒抽烟;宿舍楼内要衣着得体,严禁赤身裸体在楼道内行走,严禁在宿舍楼内进行任何形式的体育活动。严禁在宿舍养宠物;严禁在宿舍售卖商品、香烟、美甲服务、快递服务等未经允许的各类商业活动;严禁在宿舍内进行任何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

第十  男女学生分楼住宿,未经许可,严禁进入异性公寓,严禁私自带外人或留宿公寓。

第十   维护公共秩序,保持宿舍安静。严禁在宿舍高声喧哗、打闹起哄、踢球、拍球、滑板、吹拉弹唱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十   公寓楼内禁止存放自行车、电动车楼道内不准挂衣物、不准乱堆乱放垃圾杂物,以免影响公寓楼的整洁和楼道的畅通,诱发不安全事故。

第十   禁止在公寓内从事经营推销活动,禁止散发各种传单广告;禁止传播不健康书刊、不良影视信息、暴恐视频等。

第十   禁止在宿舍内和楼道墙壁钉钉子、粘贴挂钩、张贴字画、广告、启示等。

二十  维护公共设施,爱惜使用分配给个人的公物;节约水电,严禁宿舍内开长明灯,用水后关闭水龙头。

第四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  学生进出公寓,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遵守安全制度,礼貌回答值班人员的询问。

第二十  公寓楼实行来客登记制度,来访者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进楼,并在指定地点会客。客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宿舍,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值班人员核实登记暂押证件后方可进入,无证者谢绝入内。

第二十  夜间急诊学生应有陪诊人员,出门登记,返回出示诊断证明或辅导员批假的假条。

第二十  全体同学要提高警惕,齐抓共管,严禁校外人员未经同意私自进入公寓楼进行破坏和盗窃,严禁小商贩进入公寓楼。

第二十  学生宿舍属集体生活场所,宿舍内不要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现金应存入银行,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或妥善保管。

第二十  严格遵守学校安全用电、用水的规定,严禁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和乱拉电线,禁止使用不符合学校规定的照明用具。公寓实行限额用电,禁止使用超出学校规定功率的电器。

第二十  爱护消防设施,注意防火。严禁在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杜绝火灾隐患;严禁公寓楼内使用各种炊具生火做饭;严禁宿舍内点蜡烛、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并按照《学生管理规定》做相应处理。

第二十  离开宿舍要关好门窗、电灯,收好晾晒的衣物,保管好钥匙,严禁将钥匙存放至门框上;携带物品出楼应持辅导员开具的相关证明,并在值班室登记。

第二十  宿舍钥匙由公寓管理科统一配发和管理,学生离开宿舍必须锁门关窗,钥匙不准交给别人,借用公寓楼值班室备用钥匙应出示学生证等有效证件,钥匙丢失要及时报失换锁。不准私自配制,更不准交给外人,离校时交回。丢失要及时到公寓管理科报失换锁。学生不准自行更换宿舍门锁,更换门锁之后必须给公寓楼值班室留一把备用钥匙

三十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负责,严格把好出入关。做好事故现场的控制及处理工作,管理好公共场所门窗、水电、消防等设施,维护公共秩序,确保紧急情况下消防通道畅通。

第三十  全体学生要积极配合宿舍管理人员,做好公寓楼安全保卫工作,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汇报。发生案件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二级学院或值班人员。

第五章  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十  讲究卫生,维护室内及公共场所清洁,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和卫生习惯。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不准乱到垃圾,不准向楼道、楼下乱倒污水、垃圾、剩饭剩菜。

第三十  学生宿舍实行垃圾装袋,每天由值日生打扫宿舍并把垃圾带到公寓楼下指定地点;学生本人整理各自床铺,个人物品按统一要求摆放整齐;不得在墙上乱贴乱画;不随地吐痰;禁止乱丢、乱抛杂物、乱泼污水。

第三十  宿舍内卫生实行之日制度,舍长应切实负责,排定值日名单,明确职责,督促检查,宿舍要做到以下几点:

1.宿舍内布局整齐有序,凳子、盆子、清洁工具摆放整齐,室内无异味,无蚊蝇。

2.地面无尘土、烟头、纸屑、痰迹、果皮、无垃圾堆放,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3.门窗干净、无灰尘、无垢迹、玻璃明亮、窗台物品摆放整齐,不得在窗台摆放鞋袜、毛巾等,日常用品挂放整齐。

4.桌面干净,物品摆放整齐,无水迹、无垢迹,壁无灰尘、书架上书籍摆放有序,灯具、风扇、空调干净。

5.被褥叠放整齐,床单、被罩、枕巾、枕套干净卫生。

6.墙壁无蜘蛛网,无乱钉、乱拉铁丝、电线、绳子,网线、无乱挂、乱贴乱画现象。

第三十  公寓楼内公共区域的卫生由保洁员负责打扫,公寓管理员监督检查。学生不得向公共区域投掷杂物,不得在宿舍门口堆放垃圾,室内垃圾一律袋装后直接投放到室外垃圾桶内。严禁学生将装有汤水、稀饭等装有食品的塑料袋带入公寓。

第六章  家具设施理制度

第三十  学校按标准为各宿合配备的家具和室内设施统一 由公寓管理科登记注册,由学生使用保管,舍长负责家具设施的完整。

第三十  学生要自觉维护设施的完整。如有损坏和丢失按赔偿标进行准赔责任能落实的由责任人赔偿,落实不清的,由全体宿舍学生赔偿。

第三十  学生不准将公寓楼内公共物品搬出楼外或室外,也不得将办公室、教室、实验室的家具等搬进宿舍,公寓管理员有权制止、监督。学生宿合家具设施由后勤保障处处登记建卡,家具实行定人定位管理,任何人未经公寓管理科同意不准擅自搬移和拆卸。

第三十  学生毕业或其它原因离校时,宿舍的家具设施由公寓管理科按家具设施登记卡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在离校手续表上盖章或签字,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宿舍。检查验收后家具设施的完整由最后一名离开宿舍的学生负责。

第七章  维修管理制度

第三四十 公寓水、电设施和门窗、玻璃等小型维修和保养公寓管理科负责。

第四十  宿舍电路和家具设施损坏时,舍长应及时在后勤维修系统中保修或到各楼值班室填写维修登记表,由公寓维修人员负责修理,严禁任何人私自维修,否则按人为损坏处理。

第四十  维修人员要对损坏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属自然损坏的实行免费维修;属人为损坏的要按赔偿标准交费后方可维修。

    第四十  公共区域的设施由楼长、值班人员、公寓管理员负责报修并检查验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  全体学生模范遵守公寓各项规定,尤其是党员、积极分子,受助国家、学校各类奖助学金学生要起示范引领作用,争创“文明宿舍”,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服从公寓工作人员的管理,尊重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协助搞好公寓管理工作。

第四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公寓管理规定》废止。

第四十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