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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工程学院辅导员助理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21-07-14 作者:张鹏 浏览量:3422

西安交通工程学院辅导员助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维护校园稳定安全,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助理是辅导员的得力助手,各学院按学生数 150:1 的比例从学生干部中的骨干和优秀分子中选拔配备。

第二章 辅导员助理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实践经验和能力,善于做学生思想工作。

第四条  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能正确处理与他人、集体、学校的关系,品行端正,诚实、谦虚、公正、廉洁,以身作则。

第五条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沟通能力、调查研究能力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条  在学生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在日常工作学习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工作勤奋,自觉性强;严于律己,作风正派;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能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自我约束能力。

第七条  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个性心理素质,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第八条  具备担任学生干部经历,热爱并熟悉学生工作。

第三章 辅导员助理的职责

第九条  协助和配合辅导员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

第十条  了解并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动态,及时向辅导员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排查、了解学生之间的小矛盾、小纠纷,协助辅导员进行调解,及时发现掌握稳定安全学生方面的重大信息,在第一时间报告辅导员并协助辅导员按照学校的安排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协助辅导员处理做好学生推优评优、考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扶等工作。

第十三条  指导、协助二级学院学生分会、团总支组织各种学生活动。

第十四条  定期组织召开学生干部会议,对本学院、班、团、学生干部进行指导和培训,提高学生干部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落实班级工作、学习计划。

第十六条  指导协助各班做好班、团、学等组织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协助辅导员做好二级学院交办的各项其他工作。

第四章 辅导员助理的选拔、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辅导员助理的选拔、管理和考核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工作上接受辅导员的直接领导,并接受学生工作处(部)的指导。

第十九条  辅导员助理由各二级学院在每年 9-10 月从二、三年级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中进行公开选拔产生,报学生工作处(部)备案。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做好辅导员助理的培养和培训工作,定期召开例会,适时开展专项培训,不断提升辅导员助理的工作能力,注重总结辅导员助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助理的考核由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每年 6 月份开展一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助理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应控制在 30%以内。各二级学院应将年度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并报学生工作处核准备案。

第五章 辅导员助理的奖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按 20%的比例评选表彰一次优秀辅导员助理,具体评选办法和奖励参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担任辅导员助理职务,且能较好地胜任本职工作,按勤工助学学生对待,按学期根据考勤情况发放勤工助学补助。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能履行职责的辅导员助理,违反工作纪律,各二级学院应及时解聘。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暂行办法,可制定本学院的辅导员助理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