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场

当前位置:首页  文章详情

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学生学费缴纳管理办法

时间:2021-07-14 作者:张鹏 浏览量:6263

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学生学费缴纳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学生学费缴纳行为,健全收费管理机制,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基本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应积极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学校有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尤其是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自强自立、诚实守信的品质,增强学生自觉缴费的意识。

第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组织实施。未经批准或许可,学校其他部门不得自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责任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学校各类学生的学费收缴、核算、查询、统计分析和信息通报。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是组织本学院(部)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的责任部门,负责对学生缴费的宣传引导,组织学生按时缴纳学费和欠费的催缴,负责初审学生减免学费申请以及与家长的沟通。

第七条  学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当年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规定的项目外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违反规定者,学校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各层次、各类专业收费标准,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九条  学校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条  学生缴费管理实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电子注册,财务处、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配合管理。教务处根据各学院和财务处提供的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缴费信息,完成本专科学生的电子注册。学生无故未完成学年电子注册的,各二级学院须将学生欠缴学费、住宿费、代办费情况及时通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每学年开学后,超过两周未缴费且未办理有关缓交手续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将取消注册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实行收费公示制。在学校显著位置公布收费的项目、标准、范围。

第五章  收费程序

第十三条  新生收费程序

(一)招生结束后,招生办将录取学生信息按规定导入收费管理系统,教务处应尽快完成新生的学号编制,提交准确的新生信息,财务处按照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新生收费数据;

(二)新生公寓住宿标准的确定。新生报到时,由学生处核实新生住宿情况,在系统中设置宿舍等级,并按要求录入新生住宿登记,财务处按住宿登记等级设置住宿费标准、收取新生住宿费;

(三)新生按照《新生入学须知》通知的缴费标准,以指定方式办理缴费手续。待核实缴费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四)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清学费的新生,由学生本人出具相关证明和书面申请,招生负责人及招生部门主管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和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通过“绿色通道”缓缴部分学费,学生应在缓缴期满前缴清所欠费用;

(五)教务处、各二级学院(部)等在办理学生注册手续时,必须审验学生的缴费票据,没有缴费票据或未履行缓缴手续的学生,根据我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六)超过学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期限仍未办理入学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四条  在校生(往届生)收费程序

(一)收费前准备。财务处于暑假前将审核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各二级学院(部),由各二级学院(部)负责通知学生足额缴纳学费。

(二)对学生公寓调整的处理。在学生调整公寓,住宿费发生变化时,由学生处负责统计变更情况,于开学前10日内通知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核后,在学生开学报到时,按照新住宿标准收取住宿费;

(三)其他程序和新生收费的程序相同。

第六章  缓、减、免的规定

第十五条  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清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缓缴学费。申请缓缴学费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1周内,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供村、乡(镇)、县民政部门三级困难证明和本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初审,交学校学生处审查核实,签署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执行。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当年11月30日。对应届毕业生,原则上不允许缓缴学费。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和各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初审,学校学生处审查核实,签署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可以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

(一)革命烈士的遗孤、孤儿以及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

(二)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必须予以减免学费的。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办理缓缴或减免学费:

(一)弄虚作假,伪造事实或证明材料的;

(二)违法、违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或通报批评的;

(三)外出租房居住的(学校批准的除外);

(四)有吸烟、酗酒、泡网吧或游戏厅、用奖学金请客以及不良消费或高消费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七章  学籍变动的缴费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注册后,由于各种原因被批准退学的,执行学校相关退学制度规定;对于因受学校处分而退学或被学校开除的学生,一律不退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转专业学费的规定。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其缴费按转入专业年级收费标准多退少补。

第二十条  复学学费的规定。学生按学校规定流程办理休学审批手续后,各二级学院(部)、教务处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办理学费变更等相关手续。休学后复学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其收费按照所在年级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一)学生退学、休学时间按照实际办理离校审批手续的时间计算。应缴费用缴清之前,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本学年已缴清费用,中途(不分学期)因故休学,本学年复学并就读于原年级的学生,不再收取学费;

(三)本学年已缴清费用,中途(不分学期)因故休学,本学年不复学的学生,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计算应退费用,学校暂不办理退款,待复学时从应缴学费中扣除应退费用。本学年未缴费直接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期满复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时,按照所在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由于学籍异动而产生的退费,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无故欠费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无故欠费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无故欠费:

(一)不按时缴费又不办理缓缴手续的;

(二)缓缴期内不主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无正当理由超过缓缴期的;

(三)因自身主观原因贷款未被批准,无正当理由1个月内仍未缴清欠款的。

第二十三条  对无故欠费的处理:

(一)学校通过二级学院(部)将欠费通知送达学生本人及家长,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缴清所欠费用;

(二)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