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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时间:2020-07-17 作者:张鹏 浏览量:9163

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学籍的各类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学籍审查期间的新生。

第三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受处分期间参加学校和各学院(部)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

(二)取消其受处分期间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资助和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须一次性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三)取消其受处分期间获得的由学校自行评定或由学校推荐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应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五)纠集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

(八)在本校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属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三章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破坏国家安定团结局面、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从事各类宗教活动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处理或构成刑事犯罪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二)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

(三)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宗教组织,从事非法或宗教活动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

(二)在重点防火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

第四章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一条  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者参与策划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殴打他人未致伤或者致轻微伤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殴打他人致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殴打他人致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六)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或者凶器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持械斗殴或者聚众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谩骂、造谣、侮辱、诽谤、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用信函、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宿舍区寻衅滋事、高空抛物、乱扔物品、点火把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于引起纠纷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非法携带、收藏、保管管制刀具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能主动向学校保卫处上交,可视情节从轻处理。

第十六条  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或者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 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十八条  偷窃、勒索、诈骗、冒领、拾物不还等侵犯他人或者组织财产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涉及金额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超过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超过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涉及金额超过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比照上述案值处理。

第十九条  故意占用、隐匿、毁弃、损坏他人或者组织财产,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或者拒不赔偿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者公共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对校园公共建筑、集体宿舍或者公共设施私自改造、装修的。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有关防火、消防规定,由于过失,给国家、学校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的;

(三)有其他违反学校有关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其他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章 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西安交通工程学院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细则(修订)》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旷课、请假逾期不归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连续三天或累计15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四天以上,五天以下或累计16—35课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连续六天以上,十天以下或累计36—60课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十一天以上,十五天以下或累计61—90课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连续两周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在累计学时时,每天按6 学时计算。无课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按照旷课处理。旷课时数按每天5 学时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达到4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达到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8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达到14天以上的,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可以作自动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理。

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第二十八条  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证明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章 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扰乱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公寓)管理和校园秩序,损害校园文明建设,分别做如下处理:

(一)喧哗或者有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有酗酒、哄闹、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乱涂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环境卫生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注明保留期限内擅自撕揭、涂改、覆盖学校发布的通告、决定、布告等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值班电话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因学习成绩评定、先进评比、就业等原因,对老师或领导有语言侮辱、寻衅滋事等不礼貌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违反相关规定用电、用火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火灾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严重扰乱课堂、实验室等场所教学秩序或者食堂、宿舍等生活场所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屡次扰乱上述场所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高空抛物或实施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在教学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喧哗或者举行娱乐活动,妨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且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违反学校有关教学、实验或实习操作规程以及社会实践要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公私财产损失的,赔偿损失,并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赔偿损失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举(承)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或者虽经批准,不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给予举(承)办活动的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其他扰乱校园秩序,损坏校园设施,破坏校园环境卫生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做如下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留宿人员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接受留宿者承担同等违纪责任,并与留宿者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二)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或者未按规定办理住宿调整手续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未经同意又无正当理由,擅自在外租住者,经劝说仍不回校住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私拉电线或者使用违章电器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使用明火、吸烟等导致火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视其情节及危害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分别做如下处理:

(一)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者其他信息,依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非法侵入他人、组织计算机等设备系统中的,依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组织的帐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生业余活动管理规定或社团协会管理规定的,分别做如下处理:

(一)组织未曾登记注册或没有批准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学生业余活动和集会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组织者或社团组织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学生身心健康或者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害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分别做如下处理:

(一)妨碍学校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故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贷学金或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转借学生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盗用、涂改、伪造学生证等证件或其他证明性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其他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的,分别做如下处理:

(一)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的,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具有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使用学校提供的宿舍、电话、电子邮件或者校园网络等教育资源,从事个人商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章 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的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网络论坛(如贴吧、QQ群、微信等)等有关宣传平台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同时有恶意诽谤攻击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以学校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做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擅自以学校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外事纪律,有损国家或学校声誉、形象的;

(五)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形象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的,返还财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充教工、家长或其他人假传信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贷学金或助学贷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有关医疗规定,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疾病却隐瞒病情或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盗用他人(含单位)各种证卡账号和密码(含网络用户的账号和密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章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或其他损坏公共资源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有随意张贴、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杂物、践踏草坪、乱倒剩饭剩菜、穿背心拖鞋带食品进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会议场所等不良行为,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图书馆、实验室、宿舍等场所,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教室、图书馆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校内无照经营的,或者未在学校指定地点设摊转卖个人物品的,甚至在宿舍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恶意违约,不履行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男女交往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以威胁手段逼迫一方与其谈恋爱,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传阅、制作、复制、聚众观看淫秽书画、淫秽音像或其他淫秽制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者或首要分子,从重处分;

(九)制作、传播、贩卖非法书刊或从事非法商业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者或首要分子,从重处分;

(十)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章 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做如下处理:

(一)制作、张贴、传播淫秽文章、书刊、图片、音像、网站等淫秽资料,或者非法文章、书刊、音像等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其中有牟利行为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吸食、注射或者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者其他禁用药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不尊重学校的教职员工,有谩骂、侮辱或者诽谤等行为的;

(二)捏造消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传销,不听劝阻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条  以任何方式参与赌博的、没收赌具、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为赌博望风、提供赌具、赌资、赌场或其他条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聚众赌博、在公共场所赌博或赌博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有聚众赌博、屡次赌博的、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章 处分的权限界定

第四十一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二级学院(部)研究决定、发文,报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复核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各二级学院(部)调查并提出意见,交由学生工作处复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决定、以“西安交通工程学院文件”的形式发文。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各二级学院(部)调查并提出意见,交由学生工作处复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以“西安交通工程学院文件”的形式发文,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四)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有权直接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建议或处分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后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辅导员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查,报学校批准,可按期解除;有立功或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查,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学习结束时仍未解除留校察看期,先按结业处理,校外继续察看满一年后,根据其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的鉴定,决定是否解除察看处分、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宣布之日起,应在3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其学生证、借书证、医疗证等校内一切有效证件作废,并将其档案寄往入学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宿舍管理部门收回床位。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部门报公安机关按外来人口违反户籍管理条例处理。自发文之日起,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发生的一切事情,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章 违纪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三条 发现学生违纪事件后,由相关部门指定人员组成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采取合法的方式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并作调查记录。

第四十四条 学生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院(部)负责调查、取证,并向学生工作处(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学校宿舍管理部门会同学生所在院(部)负责调查、取证,并向学生工作处(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校团委会同学生所在院(部) 负责调查、取证,并向学生工作处(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违反治安秩序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院(部) 调查取证。应当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办理的案件或已被司法、公安部门立案的案件由学生所在院(部)会同保卫处移交或协助司法、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第四十八条 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院(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并向学生工作处(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 调查人员应注意保护被调查人员的隐私和相关权益。调查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五十条 调查人员应首先了解事件发生的事由、时间、地点、场所等基本情况,特别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因果关系、情节和是否有危害及危害程度进行认真调查询问。

第五十一条 调查人员应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调查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五十二条 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听取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应以书面形式表达。

第五十三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检查或现场笔录;

(八)司法机关的裁决书、判决书、鉴定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九)其他具有证明价值的材料。

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注意收集证据,注明证据的来源和出处,并注意证据的保存。

第五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在发现学生违纪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核清违纪事实,提出处理决定或建议。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接到院(部)处理建议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

第五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向学生处或教务处报送如下材料:

(一)院(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的处理建议;

(二)《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学生违纪拟处理告知单》;

(三)院(部)对学生违纪情况说明的综合性材料;

(四)调查人与当事人的调查笔录;

(五)当事人书面陈述与检讨;

(六)证据材料;

(七)其他材料。

第五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的,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第五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理由和根据;

(四)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六)决定单位的印章及决定日期。

第六十条 处分决定书必须由辅导员送达,另需学生干部到现场作为见证人,受处分的学生应在决定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如受处分学生拒不签收,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决定书留受处分学生处,即视为已送达。

第六十一条 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已到学校的,送达人可将决定书送达给学生家长或年长直系亲属,由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第六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家庭不在本埠、而其家长或年长的直系亲属未到学校的,可以用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准。若未邮寄回回执的,以在邮局办理的邮件签收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因学生自己提供的地址有误,导致邮件不能送达而被退回的,以退回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发布校内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2周以上即视为送达。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时,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有关申诉的具体内容参见《西安交通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校或班级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家长的由辅导员负责告知。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它行为,若该行为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必须给予行为人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七条  文件管理:

(一)学生工作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部)真实完整的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二)学生工作处分文件按照学校文件建档、归档的统一要求,由拟文部门建档、归档。

第十三章 违纪预警机制后果与善后处理

第六十八条  预警范围:

(一)学生具有小偷小摸行为,被发现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并对自己的行为有较深刻认识者;

(二)对损坏国家或他人财产价值较小(不包括损坏消防、电力、通讯设施、网络系统),未造成较严重后果,且能按价赔偿,并对自己的行为有深刻认识者;

(三)主动终止打架(持械打架、打群架除外)、欺诈等行为,未造成后果者;

(四)携带管制刀具进校者;

(五)累计旷课达8学时者;

(六)不遵守课堂秩序,不尊重教师造成一定影响者;

(七)初次夜不归宿或未经审批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

(八)经常通宵上网,严重影响学习者;

(九)在宿舍内私自留宿校外人员、酗酒或在宿舍等公共场所起哄者;

(十)违反学校其他规定,根据情节,应给予预警者。

第六十九条  预警程序:

(一)对在预警范围的学生,辅导员应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主动与学生谈话并做书面记录;

(二)在核实错误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由所在院(部)党总支开具书面预警单。

第七十条 预警处理:

(一)受到预警的学生其综合测评德育分酌情扣分;

(二)受到预警的学生不思悔改,行为达到应处分情节的,按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预警并非违纪处分的必经程序。

第七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三条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一般为12个月,察看期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或停学的,休学或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院(部)负责考察。

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根据其不同表现,分别做如下处理:

(一)对表现优秀或有先进事迹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部)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部)审核,并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但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

(二)学生没有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由本人申请,所在院(部)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部)审核,并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期;

(三)学生有违纪行为,按规定可以给予任何一种纪律处分的,均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虽有违纪行为,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视其情节,可延长察看期限6个月或12个月(但察看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七十四条  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一切学生待遇,由所在院(部)督促其3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应按学校要求的期限离校。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以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十五条  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延长至学校做出复查决定之日起7日内。学校复查后,继续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延长至教育主管部门做出复查决定之日起7日内。

第七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认真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及心理辅导工作,引导其正视处分事实,促使其引以为戒,改过自新。

 

 

第十四章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中所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七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